現(xiàn)在要跟大家說一下被當做“隱瞞告知”保護傘的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簡單來說,就是在合同成立兩年后,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也要賠。
然而,這個認知是很片面的。
不能解除合同是真的,但是不一定會賠。
正確理解是這樣的:
?故意隱瞞、不如實告知的,保險有權不進行賠付,且不退還保費;
?不是故意隱瞞、不如實告知的,但對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有重大影響的,或?qū)ΡkU事故的發(fā)生有重大影響的,保險公司有權不進行賠付,但要退還保費;
?在投保前保險方就知道被保人有“未如實告知”的情況,但最終承保,且在兩年內(nèi)沒有提出異議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并要承擔賠付責任。
兩年不可抗辯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但不是無腦護。
大家不要想著鉆空子,最終竹籃打水一場空。
老老實實進行如實告知,大不了就是買不了,也不會造成更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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