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使用信用卡消費已經成為當前比較重要的一種消費方式。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那么信用卡詐騙罪的表現行為有哪些,是什么?
網友咨詢:
信用卡詐騙罪的表現行為有哪些,是什么?
山東同心達律師事務所張家波律師解答: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所謂作廢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所謂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
4、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發(fā)卡銀行信用卡賬戶上資金不足或已無資金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準,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
山東同心達律師事務所張家波律師解析:
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賬戶上已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準,超過賬上資金額度的使用行為。
實質上,就是銀行借錢給客戶。
透支又分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其區(qū)別在于行為人心理上的差異:
善意透支在心理上有“先用后還”的意思;
惡意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占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沒有能力償還,并在行為上躲避債務。
“作廢的信用卡”指的是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信用卡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動失效。
②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內中途停止使用該卡,此時該信用卡有效期雖未到,但在辦理退卡手續(xù)后即歸于作廢的。
③因掛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qū)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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