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過去的雙十一,儼然一個全民購物狂歡節(jié),有的人趁著低價買點必需品,而有的人則是控制不住自己的購買欲。詹女士就是這樣一位購物狂,在雙十一期間通過儲蓄卡、透支信用卡、網(wǎng)上貸款等多種方式消費了30余萬元。丈夫王某得知這個消息后一度想要輕生,王某稱自己的妻子有強烈的購物欲望,平時也經(jīng)常買一些用不著的東西、名牌奢侈品等,家里因此長期出于負債的狀態(tài)。
看到一夜之間多出來的30余萬的負債,王某很絕望,自己這么多年的辛苦工作,永遠都在還債,永遠還不完。其實這樣的問題,不只有王某在面對,很多夫妻之間都有這個問題存在,大家也都有一樣的困惑:這種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或利用網(wǎng)貸造成大額欠款,到底該由誰來還?這到底是有透支行為的一方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呢?
根據(jù)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guī)定,夫妻中一方舉債,該債務到底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的個人債務,關鍵還是看以下幾點:
1、夫妻雙方都承認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比如說,借貸合同上有夫妻共同簽字的,或者在一方借貸后,對方知曉并許可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哪怕是一方單獨借貸,對方也不知情,但如果借貸是為了家庭,那么就屬于共同債務。比如說,為了給家人治病、為了家里購置必要的大型器具而舉債的。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超出家庭生活必要的債務,一般情況下就是舉債方自己需要而對方不需要,家庭經(jīng)濟水平又不足以支持這個消費的。比如說,購置奢侈品造成的債務,就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間有合法約定,經(jīng)濟獨立的,比如說夫妻因為工作分隔兩地,相互間生活比較獨立,也有約定雙方經(jīng)濟獨立,各自花費各自的錢。那么,這種情況下,一方的債務是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誰舉債就誰去承擔償還義務。
一方刷爆信用卡、網(wǎng)貸之類的借貸,沒有紙質(zhì)借條,也不會有夫妻雙方的簽字確認,這類債務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對方需要需要承擔歸還的義務,關鍵一點就是看借貸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jīng)營所需。無論離不離婚,債務都可以認定,向案例中這樣為了買奢侈品而刷爆信用卡,欠下巨額債務的,實際上可以認定是個人債務,不用夫妻共同償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