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央視主播因遭遇銀行信用卡“全額罰息”而怒告銀行的事件,經(jīng)過媒體報道,一度備受關注。
事件的起因是該主播2016年三月份,使用某行信用卡消費了一筆款項,并在還款日的4月27日由關聯(lián)卡自動劃扣。信用卡消費是18869.36元,但因關聯(lián)卡不夠,有69.36元未還。同年5月7日為信用卡新的賬單日,該主播在核對賬單時發(fā)現(xiàn),其信用卡賬單中多了一筆317.43元的利息。
只是有69.36元逾期未還,竟被收取三百多元的罰息!這樣的收費標準聽起來是有些詭異的。經(jīng)過核實,主播才了解到原來發(fā)卡銀行是采取全額罰息的方式計算的利息。由于認為銀行未在發(fā)卡時盡到告知和提醒的義務且認為這樣的收費方式類似于“霸王條款”,于是將發(fā)卡銀行告上法庭。
目前,這一案件已經(jīng)二審結束。根據(jù)媒體報道,二審判決結果已出,法院認為銀行全額計息的規(guī)則合法,但根據(jù)規(guī)則計算的賠償數(shù)額過分高于持卡人違約造成的損失,透支利息即違約金應予以適當減少,要求銀行返還多扣劃的253元。
有關信用卡“全額罰息”的計息方式,一直以來備受爭議。按照這樣的罰息規(guī)則,一旦持卡人沒有按時全額還款,即使已償還了最低還款額,也要被收取利息,且已還款部分也不再享受免息期,而是自交易日始至當筆交易最終還款日止計算利息,日息萬分之五,按月復利。
這樣說不是很直觀,融360信用卡分析師給大家舉個例子來說明:
假設持卡人每月賬單日為20號,到期還款日為每月8號。11月整體賬單為10000元,其中11月1日消費一筆2000元,11月10日消費一筆2000元,11月20日消費一筆6000元。12月8號,持卡人只還了最低還款額1000元,剩余金額12月18日還清。
按照全額罰息的方式計算,利息是這樣的:1000.05%天(11月1日-12月8日)+1000.05%天+2000.05%天(11月10日-12月18日)+6000.05%天(11月20日-12月18日)=164元。
參照上述例子,一旦持卡人未能到期全額還款,銀行都會以他當期賬單全部交易金額為基數(shù)來計收利息,逐筆分段計算。顯然,這樣的計息方式是有些簡單且“暴利”的。對于持卡人而言,這種計息方式無疑很容易推高其逾期還款產(chǎn)生的賬單。
在央視主播的案例曝光后,曾有銀行回應媒體稱信用卡全額罰息是“國際慣例”。
而融360信用卡分析師認為,目前,歐美等發(fā)達國家的銀行并非普遍采取全額罰息的方式來計收利息,而是多采取“平均每日余額法”的計息方式來收取利息。所謂“平均每日余額法”,是發(fā)卡機構把賬單周期內(nèi)每天的透支余額相累加,算出賬單周期內(nèi)的日均透支余額,接著再乘以賬單周期天數(shù)、日利率來計算利息。與之相比,“全額罰息”作為一種逾期懲罰方式,就顯得“狠”了點兒。
目前,國內(nèi)銀行普遍采取全額罰息的方式來計收利息,工商銀行的計息方式較為例外,目前只對應還未還部分收取利息。上述案例,如果按照工行信用卡計息方式計算利息,那么,最終的利息為9000.05%天=45元。兩種計息方式,利息竟然相差119元。
工行因為采取非全額罰息的方式計收利息,也因此沒有還款容時服務,也就是說,一旦工行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未能按時還款,則會被計收利息,甚至會影響到征信記錄。
值得說明的是,2016年4月央行發(fā)布了《關于信用卡業(yè)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在央行新規(guī)中規(guī)定,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為日利率0.05%,下限為上限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計結息方式,以及對信用卡溢繳款是否計付利息及其利率標準,由銀行確定。此外,持卡人透支消費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等,由發(fā)卡機構自主確定。
也就是說,在相應規(guī)范范圍內(nèi),銀行已經(jīng)有了自主調整信用卡免息期及計息方式的空間,只是截止到目前為止,各商業(yè)銀行的動作不是很大。融360信用卡分析師認為,由于銀行間信用卡業(yè)務競爭激烈,未來或有銀行根據(jù)市場需求調整現(xiàn)有的計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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