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多次透支信用卡,消費人民幣累計達13000余元。還款期限到了以后,銀行業(yè)務員多次打電話催收,甚至上門催收,高某也未予還款。因為高某超過3個月未還款,銀行方面遂報案。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20000元;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申領、使用信用卡。
今年30歲的高某從事個體經(jīng)營,為方便做生意和購物消費,于2010年4月申領了交通銀行的信用卡。用卡前期,高某認真遵照銀行規(guī)定,透支數(shù)額也都能在還款期限內(nèi)償還。時間一久,高某按期還款的弦放松了,覺得就算超期也無非就是交點利息,而且自認為銀行對客戶的監(jiān)管鞭長莫及。
在這期間,高某多次透支信用卡,消費人民幣累計達13000余元。還款期限到了以后,銀行業(yè)務員多次打電話催收,甚至上門催收,高某也未予還款。因為高某超過3個月未還款,銀行方面遂報案。最終,高某不僅要歸還銀行18000余元的本金和利息,還得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示: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但透支使用不當、數(shù)額較大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信用卡持有人在辦理、使用信用卡時,應當注意信用卡的透支額度、還款期限、欠款數(shù)額以及還款清償順序(一般銀行在收到還款后先清償銀行費用如手續(xù)費、滯納金、利息等,如有剩余再清償本金)。在還款時盡量繳清本金及費用,否則可能被計算復利。持卡人應保持預留聯(lián)系方式暢通,便于掌握銀行催收情況,至遲在銀行兩次催收后3個月內(nèi)還款,否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