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還錢,卻沒有還錢的辦法!只能聽任信用卡欠款如“滾雪球”般越滾越大?!笨蛻敉跸壬绱吮磉_他的無奈境遇。他說:由于單位工作需要,他于2002年申請了一張公務(wù)消費卡,2003年離職之際即將此卡還給單位;為保險起見,他電話致電中國銀行信用卡中心撤銷該卡。豈料,7年之后他在央行征信中心查詢個人信用狀況時發(fā)現(xiàn),自己居然已向中國銀行欠款160多元。致電中行,他才被告知當年一筆40元的掛失費,輾轉(zhuǎn)7年已成了“閻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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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王先生表示,雖然他對40元的掛失費存異議,但仍有意愿償還該筆費用,卻發(fā)現(xiàn)并無還款渠道。他致電中行信用卡中心,服務(wù)人員表示,由于該卡已于2007年有效期滿作廢,賬號也已取消,故客戶不能直接向此賬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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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問題的關(guān)鍵在于銀行是否故意縱容客戶欠費,以貪圖利息。王先生表示,自2003年之后,中行從未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催討過該筆欠費;而他手中另外2張中行借記卡和信用卡一直工作正常,這證明中行從未失去與該客戶聯(lián)系途徑。對此,中行上海信用卡中心客服人員表示,2009年起中行曾發(fā)送過手機短信“若有欠款,請及時償還”。對此,王先生表示,由于該短信并無明確催款金額和卡號,不應(yīng)構(gòu)成有效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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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專家表示,銀行在2007年至2009年之間是否有效催討該筆欠費是此案關(guān)鍵。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民事權(quán)力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訴訟時效從知道或理當知道權(quán)力被損害時起計較。該信用卡于2003年11月發(fā)生掛職欠費起,至2010年中國銀行也未正式向客戶追收欠費及利息,而是直至客戶從央行征信中心查找時才獲悉。顯然,該筆債權(quán)已過訴訟時效。此前,廣州佛山中級人民法院曾有案例:銀行以12年前拖欠的信用卡透支利息0.27元為由,12年后向客戶被告催討累計利息627.37元。對此,法院一審二審均判定,客戶僅需支付原告銀行的0.27元,而駁回了銀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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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征信中心方面也指出,個人信用記錄是銀行發(fā)放貸款的重要依據(jù),個人不妨每年檢查一次個人征信情況,以免在不知情下被不良機構(gòu)“下套”。個人可帶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親自到當?shù)厝嗣胥y行征信部門提出申請。征信中心會在2~3天內(nèi),免費向個人提供本人的信用報告。如發(fā)現(xiàn)自己征信記錄中有些信息與事實不符,應(yīng)立即向征信機構(gòu)和商業(yè)銀行提出,若查實是機構(gòu)錯誤,征信機構(gòu)和商業(yè)銀行會及時處理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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